Culture

蘭嶼應拒絕財團進入的10個理由


台東縣政府「蘭嶼特定區計畫」目前仍持續推動中,政府準備讓蘭嶼做都市計劃,以「合法」的立法手段將蘭嶼目前的土地類型(鄉村區佔0.4%+風景區佔99.6%),變更為都市地類型(包含文教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
立法完成後,蘭嶼99.4%面積的公有地,將可以任由BOT的方式外包給財團開發與經營,不再需要蘭嶼人的同意。
蘭嶼的未來、蘭嶼的土地,都不再由蘭嶼人決定,這是相當荒謬的,但它正在發生中。就像過去政府在蘭嶼建核廢料放置場,完全不徵詢蘭嶼人的意見一樣的粗暴!

財團若進入蘭嶼,將讓蘭嶼人、台灣旅人同蒙其害,也是讓蘭嶼後世無法翻身的開始,至少有10個以上的理由,財團不應進入蘭嶼:

1. 財團進入後,蘭嶼住宿的價差將由目前6倍往上M型化為20倍以上,一般旅人將無法負擔。
2. 文化與自然的衝擊,蘭嶼將喪失世界文化遺產候選資格(聯合國教科文遴選標準)。
3. 自然環境生態的破壞將更加的嚴重,目前野溪取直的土石流問題已漸浮現。
4. 財團進入後,更多的觀光客進入,但觀光利潤大部份非由蘭嶼人所獲得。
5. 破壞了蘭嶼土地是生活場域的優良傳統,蘭嶼的後代子孫將無法負荷財團炒地皮的後果。
6. 破壞了蘭嶼島嶼的獨特識別,讓蘭嶼變成另一個墾丁、綠島。
7. 大量觀光客破壞了蘭嶼的慢活悠閒特色,蘭嶼不再是療癒系的島嶼。
8. 蘭嶼的發展應廣泛徵詢所有蘭嶼人的意見,不能由政府、公所片面規劃跟財團做協議。
9. 蘭嶼特定區計畫遍及目前蘭嶼所有西岸及東岸的重要區域,蘭嶼的大幅改變將無可避免。
10. 不只是飯店,工廠及因應建設的大型砂石廠,也將可在蘭嶼設立。

以下資料來源:認識「蘭嶼特定區計畫」- 2013.11.8 東清活動中心 會議簡報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77000292497257.1073741831.16050442748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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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蘭嶼特定區計畫」
「蘭嶼特定區計畫」是台東縣政府對蘭嶼提出的「都市計畫案」,準備以「變更土地」的方式,對閒置或荒廢的土地"做合理的使用"。

目前,蘭嶼有99.4%的土地登記為公有地,0.6%登記為私有地。在99.4%公有土地使用的決定權,是由台東縣政府全權決定(註)。
而這些土地在使用上的唯一的限制,便是農地必須農用,鄉村地必須鄉村用。
「蘭嶼特定區計畫」這個都市計畫,便是要將蘭嶼目前的土地類型(鄉村區佔0.4%+風景區佔99.6%),變更為都市地類型(包含文教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變更完成後,以便符合農地農業用,商業地商業用、特定專業區給特定事業用等用途。

這都市計畫案中有相當嚴重的問題,
首先,蘭嶼土地的變更不是為了蘭嶼居民的需求,而很可能是為了財團投資的需求,因為土地變更的決定權,同樣在縣政府手中,居民對於都市計畫中:商業區、文教區等土地分區完全沒有決定權。

第二,佔蘭嶼99.4%面積的公有地,土地使用的決定權全數掌握在縣政府手中,當土地變更後,縣正府面可以合法的「公共事業投資」名義,將土地以BOT的方式外包給財團開發與經營,最可能出現的便是「發展觀光」的公共事業投資計畫,引入財團蓋大型飯店。

這樣一個都市計畫案,完全架構在專業術語與艱澀的行政法令之中,更以"民宿建物合法化"為號召,刻意給予對部落發展有利的片面資訊,而隱藏了都市計劃對於土地流失的重大影響。對這樣一個充滿專業術語的規劃案,部落民眾很難發覺背後的問題,以及暗藏其中的土地掠奪陰謀。

目前,位於椰油部落的舊蘭嶼鄉公所位址,已被規劃為蘭嶼「第七部落」的觀光發展區,即將以「公辦民營」的方式進行土地開發。
「第七部落」的土地規劃內容包含"青年旅舍"、"海洋文化館"、"戶外探險基地"、"表演展場祭典廣場",這些觀光遊憩設施的興建,正是以「發展觀光」的公共事業投資計畫名義,逐步入侵取得蘭嶼的土地,當土地完成變更之後,這些遊憩案的興建便將大舉入侵。

政府部門與可能投資的財團,對於「蘭嶼特定區計畫」已在檯面下深入佈局,
我們知道,在核廢料以及國家公園之後,這將是蘭嶼守護土地最重要的一役。
年輕的族人們,這是相當關鍵的一戰,更是需要整備應對的持久戰,蘭嶼以後還是不是達悟人的島,從現在起將是關鍵。

[註]:「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3 條:
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但公共造產用地,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需用者為限;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
前項原住民保留地經辦理撥用後,有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撤銷撥用。原住民保留地撤銷撥用後,應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接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6

「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14條: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核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121&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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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2014的春天,我在美麗的東清灣看日出,達悟族的年輕人跟我在堤岸上聊天。
談到「蘭嶼特定區計畫」的話題時,他憂傷的說,他昨天才跟族人開過會,蘭嶼的未來會怎樣,他們也無法掌握。
那天的曙光很晚一直沒出來,他說:日出的時間過了,已經錯過了最美的時刻!
錯過了一次最美的日出其實沒有關係,只要美麗的蘭嶼還在,永遠會有最美的日出及希望!

1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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